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博物馆之友”章程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23-11-05 23:44:29浏览量:

摘要: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博物馆之友”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吸收热爱抗战历史,红色文化,愿意在纪念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章 “博物馆之友”条件 第二条 “博物馆之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吸收热爱抗战历史,红色文化,愿意在纪念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章 “博物馆之友”条件

    第二条  “博物馆之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热爱红色文化、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社会公众服务。

    2、热爱抗战历史,红色文化,具有党史和军史等红色文化基础知识。

    3、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

    4、品貌端正,身心健康,吐字清晰,具有一定的普通话基础。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馆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博物馆之友”的权利:

    1、参加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服务活动。

    2、接受与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服务有关的知识和业务培训。

    3、对公众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申请退出“博物馆之友”。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博物馆之友”的义务:

    1、履行社会公众服务,传播红色文化,服从管理,积极参加馆内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按量地完成馆内安排的工作。

    2、向社会推荐展览内容,传播平北地区悠久的抗战历史和红色文化传统。

    3、自觉维护本馆和“博物馆之友”的形象,不以志“博物馆之友”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不泄露馆内任何保密文件和信息。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馆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博物馆之友”的管理

    第五条  “博物馆之友”的招募:

    1、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募信息。

    2、报名者填写《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志愿者报名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筛选合格者参加面试。

    4、对“博物馆之友”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5、考核合格者正式成为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博物馆之友”。

    第六条  “博物馆之友”的日常管理:

1、“博物馆之友”工作期限为一年,时间从正式上岗之日起计算。工作期满后,如本人希望继续参加“博物馆之友”工作须提出申请并重新注册。

    2、服务时间由我馆和“博物馆之友”本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周工作不少于一次,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

    3、“博物馆之友”如变更工作时间,须提前通知我馆。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时间,需向负责人请假。

    4、“博物馆之友”服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5、“博物馆之友”服务时不处理私人事务,不奔跑,不喧哗,不接受任何馈赠。

    6、“博物馆之友”服务时,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热情接待,热诚服务,耐心周到,端庄大方。

    第七条  “博物馆之友”的福利:

    1、工作表现优异的“博物馆之友”可参加馆际交流、学习等活动。

    2、“博物馆之友”服务期间,我馆免费提供午餐。

    3、优先参加本馆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博物馆之友”的退出:

    “博物馆之友”退出分为个人自愿退出和单位劝退两种。

    1、“博物馆之友”个人自愿退出,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

    2、“博物馆之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馆将予以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博物馆之友”社会公众服务工作安排。

    (2)连续三个月未参加服务或未请假。

    (3)不遵守纪律,影响服务效果,对“博物馆之友”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4)以“博物馆之友”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九条  本馆将定期组织表彰活动,对优秀“博物馆之友”给予奖励。推荐优秀“博物馆之友”接受媒体采访,在本馆刊物、网站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