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23-12-05 23:37:48浏览量:

摘要: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由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公正,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充分发挥在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工作人员进入馆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

主任委员可由馆长提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聘请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一般由馆外学术领域专家担任,为馆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由馆长审批,颁发聘书,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经费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开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召开专门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提交馆学术委员会的议案报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表决。

第十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案,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实到人数的2/3以上投票赞同方为有效,并设置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馆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章程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